1.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報警閥組。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的閉式系統, 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。水幕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。
2.串聯接入濕式系統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,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報警閥組,其控制的灑水噴頭數計入濕式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總數。
3.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數應符合下列規定:
a.濕式系統、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800只;干式系統不宜超過500只;
b. 當配水支管同時設置保護吊頂下方和上方空間的灑水噴頭時,應只將數量較多一側的灑水噴頭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總數。
4.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位置灑水噴頭,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。
5.雨淋報警閥組的電磁閥,其入口應設過濾器。并聯設置雨淋報警閥組的雨淋系統,其雨淋報警閥控制腔的入口應設止回閥。
6.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點,報警閥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.2m。設置報警閥組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。
7.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采用信號閥。當不采用信號閥時,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。
8.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.05MPa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a. 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墻上;
b.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,其管徑應為20mm,總長不宜大于20m。